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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耿某、杨因与被申请人张、林、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区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某某区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耿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所导致,且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场所也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耿某杨某证结论提出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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