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宪法关系又叫宪事法律关系宪政法律关系,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政主行为过程形成宪政权利宪政义务关系宪法关系的来看,有国家、政等政治性组织工会联、青联等准政治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与公民无疑宪法关系中两个基本的主体因为公民既是宪法的目的性主体,也是宪法归宿体,换言之宪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根本上和整体上说都是为了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是宪政体制的能动历史载体至于国家不管是社会契约论者所说的因民约而产生,还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因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作为国家权行使者的政府(广义的,即由国家机关组成国家机构),就会在履行对公民和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公民发生宪政法律关系。这样组成国家机构行使一部分国家力的各国家机关作为法法人就必然是宪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的基本主体。
从宪法关系的客体看,它包括四种:宪性抽象国家行为,如宪法以外的法律(如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非基本律)、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一定层次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由于它都是直接间接地依据宪法制定的,效力均低于宪法,因此宪性抽象国家行为有一个是否合宪的问题。宪性紧急措施,按宪法规定特定国家机关在全国或国家部分范围内出现某种非常情势时依职权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战时紧急动员令、宣告紧状态、行戒严等。宪性对外国策国防国策,如日本天皇对外宣战保持陆海空军其他战争力量就是违背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违宪行为触犯宪法规范的行为,包括作为形式的违宪行为不作为形式的违宪行为上述四种宪法关系的客体中,前三项都是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抽象行为和基本决策即都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的行为后一项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也就,宪事法律关系客体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表现从宪法关系的内容看,它是宪法关系主体针对某一宪事法律关系客体,依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特定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统一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表现为三个对国家来说表现为国家权的国家责任并进一步具体表现为各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对公民来说表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对社会组织来说表现为社会权与社会责任或社会组织权利与社会组织义务这一层面最终要分化为两个)。尽管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责任、公民基本义务与国家权之间不能简单理解为民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总有某种基本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公民之集合体的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它与国家机关职权的关系是一种本主权与派生性权力即职权的关系另一方面就国家机关职权与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来说则是在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服从发生的纵向双权利义务关系很清楚国家权力和责任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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