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 以下简称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周某某 被告鼓楼医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 原告2009年6月在楼医院查出脑肿瘤 良性肿瘤 但位置很深 被告非但不首推原告做保守治疗 也不告知外手术的巨大在毫无把握的情况下 冒然对原告做开手术 结果是脑瘤只是挖出很少一部分 但给原告带来很多后遗症 尤其是脑盖骨缺损 以至原告术后完丧失劳动能力 手术失败后被告才建议原告去做保守治疗 事实证明 被告的这种治疗方案完全是错误的患者极不负责的 被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被告鼓楼医院辩称 一 原告起诉已经超诉讼时被告对原告治疗无过错 不属于医疗损害 而是正常手术出现的手术 且在术前已经详细告知原告各项风险 并无侵犯原告知情权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 原告周某因头头昏至被告鼓楼医院门诊 经检查诊断结果肿瘤 2009年6月9日 原告被被告收至入院 履行全麻肿瘤手术 同年615 原告签署手术同意书 被告医疗风险告知书中损伤神经术后听力障碍 面部感觉障碍后皮下积液术中损伤脑干 呼吸心骤停 肿瘤不能全切术后复发 20096月17日 被告为原告实施肿瘤切除术 同年629 原告出院 出院记录记载 患者仍感面部麻木无头痛 无头晕 无恶性呕吐 饮食睡眠可神志清楚 精神正常 心肺无异右侧轻度面瘫 四肢无力 无明显萎缩感觉无异2009年8月14 原告至被告处检查诊断报告记载 检查肿瘤术后 复查可见血管其余未见明确异常信号 小脑脑干未见明确异常信号注入 造影剂 上述病灶可见轻度 强化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20098月19日 原告至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8月21日 南京市科医院为保守治疗 次日原告出院后 原告诉之认为被告侵犯知情权要求赔偿 审理中虽经本院调解 因意见不一致 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具有过错并且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 存在因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 被告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固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一方法定义务 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告知保守治疗方案 侵犯了其知情权 抗辩保守治疗仅为一种辅助治疗措施 已经向原告口头告知 根据双方当庭陈述 即提供证据 被告抗辩已经口头告知原告 保守治疗方案无其他证据佐证 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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