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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苏中刑初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6日,本院2012苏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葛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于2012年9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自我。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科技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7月分别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某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葛某的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6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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