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查清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行政机关对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辩明是非曲直作出正确的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不能再以领导者管理者自居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受理审理并判决在此范围内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者同时具备才称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其中任何一条,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凡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在行政诉讼受范围内。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涉及许可证和执照方面的事务;未依法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行政诉讼法第12条还规定了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主要有:国防、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的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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