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乐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中民一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多喜乐陶瓷公司的法定表人龚建、委托代理人孙建明、伟忠,被上诉人长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根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
长业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多喜乐陶瓷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承包权20081月10日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长业建设公司为多喜乐陶瓷公司建新建厂房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工程1#厂房、2#厂房、3#厂房、泵房、门卫水电及附属室外围墙、道工程工程范围为:发包方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上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优化引起增减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128日竣工日期2008年8月28日合同约定工期210天双方约定涉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合同30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款已包括的风险范围原材料工期变化而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必须是设计图纸的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的变更。双方在通用条款第26.1款中约定在开工的第的5号4月25日)且工程量已完成40%以上时,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的50%工程款特别约定如果此项应付工程款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则发包方400元支付承包方不得以此工程付清为由停工或怠),以后每月5号支付上完成工程量的50%,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支付至8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完成的工程未付款,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在26.2款中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应完成算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95%,对于竣工验收一年内所支付的15%工程12个月分摊支付延误付款,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月例支付给承包人双方还在合同中定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徐景远,承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杨柏松。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保修责任中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量保修金施工合同价款的5%。
2008年1月22日长建设公司出具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明确杨长甫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内容是:杨授权委托金瑞龙为其全权代表,处理多喜乐陶瓷公司涉案工程所有事宜,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杨长甫在委托书中明确该委托人所签署文件我均予以承认20082月19建设公司向多喜乐陶瓷公司出具变更承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王绍平的通知。
20083月20日,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于长建设公司的原因导致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延误,故双方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变更为20084月12日竣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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