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录音开始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30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彭某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万元属实张某,2012年430日。该笔借款后经某催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诉讼费由彭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事实,有欠条为证。彭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万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至本院称,一、彭某与张某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于2011年11月4日陆续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款由于生意失败在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尚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其多还给彭某50200元,二、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也已经向其还款73200元还了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的还欠6,三、张某在一审中为出庭应诉是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民二初字第1324号案中调解算了导致张某有还款证据,却未出示,故张某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彭某与张某是否存在6万元的债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条,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本院认定彭某张某存在6万元的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万元是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的款其已经还清6万元对于张某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当事人是彭某李某某与李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在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二、张某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的证据,已经生效民事判决审查,且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效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作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三、本案是彭某与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某将李彭某之间的纠纷于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打字员0069哦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10分08秒;平均每分58字;输入原稿的 47.96%;听打正确率 79.03%
00:0000:00

难在坚持练习,快在坚持练习,就快就要坚持练习!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