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用普通程序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注册会员等名义骗取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利用上述账户注册多个网络账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酒店代订优惠信息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下单后李某某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到酒店预房间但不付款随后向被害人谎称已订购酒店诱导被害人确认收货被害人支付到网络平台上的资金被转到李某某控制的账户内从而被骗经审查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50余诈骗金额人民币共计约18万元该款项被李某某用于赌博个人日常支出等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其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2021526202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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