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答辩认定双方之间有借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双方签的协议推定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借的对象到了审查义务二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征有代表的是红公司结合红公司彭霞琴、征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公司三明红依据杨征有提供的红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红所借的对象是红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义务从借贷的动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成,完全形成了借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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