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征有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不同意杨征有个人名义借款,明愿意出借对象是红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征有转交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公司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杨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云公司琴、杨征有之间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征有彭霞琴就有多年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转交借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明宏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印章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据杨征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完成了出借的义务,从借贷的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汤汤水水使用搜狗语音输入法,听打了05分16秒;平均每分82字;输入原稿的 80.94%;听打正确率 82.73%
00:0000:00

我努力,我坚持,我就一定能成功。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