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一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出有法律效力的法解释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解释工作和出的法解释对整个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解释工作基本上是审判实的需要为弥补立法的不足而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的立足点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为了使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有法可依而对于司法解释工作遵循的规律应追随的司法特殊性原则不太注重。对于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形式、内容效力等没有严格的规范目前司法解释的已经相当可观,司法解释工作自身的一问题也随之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公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是目前规范解释工作的唯一成文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使用法律作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在人民法院报 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这对今后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个必要的规范问题是对于大量的若干规定三种形式以外的司法解释是否司法解释的效力明确规定。但按照若干规关于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规定,在规定行前发布的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司法解释,只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就仍然具有司法解释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那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业务庭作出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答复要效力如何看待这类文件有的也是发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法文件选、经济审判文件选编等不同渠道予以公布的由于类文件在效力上的不,实际上造成了理案件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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