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刘超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9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波、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理人朱怀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举行婚礼同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5日生育一女高梦201110月21日生育高某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美的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在被告处的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一辆、金城摩托车一辆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以上共同财产原被告达成协议:美的空调台、新飞冰箱一台、新鸽电动电动轮车一辆、爱玛电动自行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美的空调新飞冰箱各一台的折款共计1000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一辆、金城摩托车一辆被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二、若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应如何抚养;三、原被告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婚姻关系的现状、离原因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子女应如何抚养。原被告共生一子一女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双方未能对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女儿被告抚养。原被告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原被告对本院查明的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分割的其他财产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取得证据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高某某原告高某抚养;婚生女高梦由被告张某某抚养。
三、原被告的共有的美的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新鸽电动三轮车一辆、爱玛电动自行一辆归原告所有;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一辆、金城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原告高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共同财产折1000如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负担6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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