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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2014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赵坚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被告人杨某于20139917时许在本市鼓楼区五彩缤纷网吧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董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小包,共计1.196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日依法对杨某位于本市鼓楼区汽21单元301室的家中住处进行搜查在其朝南大房间电视柜里米白色纸盒内发现毒品甲基苯丙胺2共计21.555。201399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鼓楼区汉中门278103室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胡某某胡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4.041克、毒品海洛因6.888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杨某的述和辩解,证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吸毒史,且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公安机关采用犯意引诱方式破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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