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征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杨征有转交了红公司的借条也将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公司结合红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与彭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明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琴,就是红公司三明红依据有提供的红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明红完成了出借的义务借贷的动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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