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孩子谢某乙跟随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
五、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本判,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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