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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816本院作出2012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929执行机关江苏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5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送本院审理。20141117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211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葛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改表现依法提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2012年9月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自我。该犯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加政治文化科技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10、20147月分别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葛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12月11起至2036310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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