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苏中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庭审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罪犯葛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于2012年9月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积极造,重塑自我。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参加政治文化科技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7月分别监狱表扬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葛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12月11日起2036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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