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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是不可分的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是邓小平民主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他看来民主与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离的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是不可分的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相辅相成的。”论述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国家政权,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被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发展和加强。只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的愿望,要求充分表达出来,选出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动员人民依靠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真正经常、广泛地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使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切实的执行;只有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批评直至罢免的权利,才能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进行有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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