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的问题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征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我方当事人相信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杨征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讲,明征有这一种转交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明宏不会想到征有自己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征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出借对象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红完成了的义务借贷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案的借款是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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