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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紧密结合起来,是邓小平民主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他看来,民主与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离的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是不可分的,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相辅相成的。”这些论述,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国家政权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的基础。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也必然被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的力量源泉,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才能得到发展和加强只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的愿望要求充分表达出来,选出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才能定出正确的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只有充分发社会主义民主,动员人民依靠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真正经常广泛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使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和切实的执行只有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批评直至罢免的权利,才能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进行有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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