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半。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819日生育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李某人介绍后恋爱一年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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