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李某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在外情况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离婚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原告父母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被告在2013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进行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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