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据予以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宅进行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副本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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