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一起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李某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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