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揽活挣钱,因原告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离婚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原告父母对现在住宅进行了装修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才结婚,而且人系同组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原告父母一生活,而且原告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添置家具二人对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试结束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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