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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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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