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朱某某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08苏终字第01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朱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被告人朱某某死刑缓期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第01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朱某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朱某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于2010年2月入监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2012年4月2013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朱某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犯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某某的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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