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后沈某王某的使又找到被告人向某,驾驶油罐车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将某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拖运至该码头,由被告人向某向某河进行排放。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罚金,系初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某均能预缴全部罚金被告人能预缴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陶某宜单处罚金辩护人提出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菜菜菜叶子使用双拼输入法输入法,听打了10分00秒;平均每分49字;输入原稿的 49.85%;听打正确率 79.78%
00:0000:00

打不打赏没关系,关健是学的要开心!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