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某某路某某某某号楼某某门某某现住天津市北区某某号楼某某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初向被人刘某某虚构可以通过关系找到民政局的人为刘某某经营的某某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岁以上员工办理老年人助补贴进而享受订餐优惠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11月12日以天津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送餐合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向赵某某转账订餐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随即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此欠下的高额个人债务
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发现未按约定办理补贴并供餐要求赵某某终止合同并退款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已将钱款交至民政局相拖延后被害人刘某某经反复追要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分22次自被人赵某某处回人民币10.86万元
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86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骗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209月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9月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问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剩余诈骗所得人民币7.14万元分数次偿还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委托送餐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徐某某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供述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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