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
江苏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093月18日作2008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2009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2012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不变。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某、包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无期徒刑能认罪悔罪,认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改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照1997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五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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