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刘某于1996年出资成立某电器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被告王某是电器公司销售员2006年10月原告刘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认为,2002年8月曾经出借一辆本田轿车给被告王某使用2003年下半年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还车辆但被告久拖不还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本案争议的本田轿车被告王某答辩认为,本田轿车是原告刘某根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约定,奖励给被告的应当归被告所有双方不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器公司刘某个人出资成立,且刘某是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于2000任电器公司销售员并且电器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销售为电器公司签订500万有效合同并且绝大部分货款按时到帐的,电器公司奖励轿车一辆在2001年至2002年的两年内,被告王某向电器公司提供了总价款为800万的有效合同2002年8月1日原告刘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本田轿车一辆并将交给被告王某使用。2003年被告王某离开电器公司,并带走本田轿车。
 庭审中,原告某主张曾经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口头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争议车辆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被告离开公司后原告要求签订车辆借用协议但被告拒绝,争议车辆一直告无偿使用被告王某否认存在原告主张的口头借用争议车辆的事实被告王某认为,争议车辆是刘某根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奖励给王某的,被告在离开电器公司后多次要求原告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一直拖延协助办理2004年原告曾经出具一份争议轿车现有价值为15万元的证明给被告如果是借用关系原告不应该出具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其他证据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电器公司被告王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关奖励条款约定电器公司应当奖励被告轿车一辆原告刘某作为自己开办的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本人购买的本田轿车交给被告王某使用,与销售合同中的奖励条款内容吻合原告刘某主张车辆借给被告王某使用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借用关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王某兑现过奖励其他车辆的行为。因为电器公司是原告个人开办的公司且被告也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获得奖励轿车条件原告个人购买的车辆交给被告使用的行可以认定是原告代表电器公司履行奖励行为原告主张争议辆是借给被告使用的理由。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等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原告刘某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判决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某中级人民法院围绕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啊蓝初使用万能五笔输入法,听打了11分24秒;平均每分80字;输入原稿的 69.47%;听打正确率 95.98%
00:0000:00

难在坚持练习,快在坚持练习,就快就要坚持练习!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