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涉及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顾某遺产继承的问题本院通知顾某之父顾某某继母朱某某生母徐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审理原告余某某诉称其妻顾某于2012年1月2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顾某生前向被告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其子余某余同时在该起事故中身亡根据事故当时两人座位位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顾某死亡在先余某死亡后故要求被告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为受益人余某的遗产进行分配原告据此向被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作为其益人余某的遗产进行分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顾某某某某徐某某诉称同一事故中不能确定顾某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前提下应适用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四个其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作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四原告各给付12500元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辩称对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死亡构成保险事故以及四原告系被保险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等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一原告余某某主张根据顾某及余某的座位分布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推定顾某先余某死亡没有事实依据二顾某分别为自己及余某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次事故当中在不能确定顾某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因为保险法属于特别法也是新法效力层级高于继承法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余某某为顾某丈夫余某为顾某之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称顾某某与徐某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一年生女顾某徐某某生下顾某一个多月后离家出走对顾某未尽扶养义务顾某某与朱某某于1984年结婚朱某某对顾某尽了扶养义务2008年7月25日顾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国寿江苏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各一份受益人为其子余某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3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9年4月25日顾某为其子余某投保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受益人为顾某保险期限为80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另查明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2年1月27日案外人高某驾驶轿车载其母赵某某妻朱某某妻表姐母子顾某余某在金湖县境内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超越前车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大树及民房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顾某余某当场死亡高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国寿江苏分公司对于余某为被保险人顾某为受益人的寿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顾某先死亡余某的遗产由其父余某某继承并向余某某给付了理赔款对于案涉寿险合同国寿江苏分公司则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余某先死亡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父母等人继承为由故拒绝向余某某一人给付保险金余某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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