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人介绍相识2007年1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挣钱,因原告与被告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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