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在我国刑事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和谐统一的需要现代刑事诉讼都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作为直接目的我国亦不例外。一方面,法律必须赋予相应的国家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的权利,发现、证实惩罚犯罪,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另一方面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不再是单纯处于被追究的诉讼客体的地位作为诉讼主体其依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到尊重因此应当通过设定一系列程序以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和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进行公正、适当的追究在侦查阶段,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的政治权利身自由、财产权利人格尊严安全通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宪法性权的限制甚至剥夺,故各国均赋予处于这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诉讼权利而且为防止追机关滥用权利,各国行诉法都对于侦查机关的权力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并且为普遍地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的有机统一归根到底是合理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过分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往往忽视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侦模式下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又缺乏要和有效的监督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享有十分有限的诉讼权利处于较弱的诉讼地位容易发生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的问题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权益关系的支点由此发生动摇甚至倒塌。因此,无论就立法的完善抑或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言,在我刑事诉讼中确立司法审查规则具有特别重要的义:通过这一规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侦查、起诉机关强处分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约束,而又不妨碍其追诉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追究犯罪的有效性准确性;同时,使侦控机关在行追诉职时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并让犯罪嫌疑人在遭罹超期积压等不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程序性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而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要求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经侦查起诉审判到裁判执行,与阶段相适应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都具有诉讼的性质尽管侦查阶段有其自身的,但对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成为共识因此诉讼的内在要求诉讼的一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
 强制处分权涉及被强制处分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即:是否应当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措施以及采取这措施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也是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纠纷。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无论是纠纷的解决还是公正的实现都必须存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有一个具有客观公正的诉讼立场的中立的裁判者在侦查程序中仅仅只有控辩双方是不够的,而应具备控、裁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职才能维持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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