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2014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某农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田某静脉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乙的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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