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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胡某继承纠纷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802次长度:1496字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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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支付应由宋某、胡某继承的房屋转让款13万元或者析产该房屋由宋某、胡某依法继承。诉讼费用由宋某、胡某承担。一审中,宋某、胡某要求刘某支付转让款13万元,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某之长女,刘某某与刘某之母于1999年离婚,刘某随刘某某生活,刘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并结婚成家。2000年刘某某与马某结婚。2002年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法院于2003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马某与刘某某离婚、其二人位于市政府家属院1号楼二单元四楼房产归刘某某所有。2004年5月刘某某与宋某登记结婚,宋某婚前之子胡某随其一起生活,刘某某自2012年患有癌症至2016年11月3日去世期间,曾几次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宋某护理,后事由宋某处理。另查明:2014年4月,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宋某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2月31日刘某与刘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刘某某以房价款20万元将位于市政府家属院1号楼二单元四楼房产转让与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未将该房产20万元支付给刘某某。刘某辩称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赠与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刘某某签订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辩称该行为名为买卖合同行为,实为赠与行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某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刘某未有给付刘某某20万元房屋转让款,该20万元转让款系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应由宋某、刘某按法定继承。由于刘某生活在其他城市,刘某某住院期间原告照顾较多,丧事事宜亦有宋某办理,故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胡某出生于1986年1月5日,在宋某与刘某某结婚时年满十七周岁,不视为形成继父子关系。但在刘某某患病住院期间胡某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份额时可以给其适当的遗产。综合以上因素,宋某、胡某应得转让款12万元为宜。宋某、胡某要求刘某给付房屋转让款13万元过高,法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胡某房屋转让款12万元。二、驳回原告宋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270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涉案房产系刘某某生前个人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此均予认可,刘某某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刘某某与刘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市政府家属院1号楼二单元四楼房产转让给刘某,价款为20万元,该买卖合同已经房管局备案,合法有效。上诉人刘某称该转让行为虚为买卖,实为赠与,系其父亲刘某某病情恶化为尽快处置房产才以买卖的形式过户,但上诉人对其该项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被继承人刘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买卖行为,该房屋转让款20万元应纳入法定继承范围,刘某、宋某均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宋某及胡某对刘某某生前所尽的照料情况对涉案房屋转让款进行分割,并判决宋某和胡某享有12万元的房屋转让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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